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
宁吉喆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完善分配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这为我们指明了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迈向共同富裕的目标任务、改革举措和政策取向。
从完善分配制度上促进共同富裕
(一)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第一,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马克思主义以实现人类解放、促进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为己任,期盼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期盼没有工农、城乡、脑体差别的社会,预见未来社会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第二,共同富裕是自古以来我国人民的一个基本理想。早在2000多年前,先贤即提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大同思想,后来的思想家又多次对大同社会提出设想,反映了中华民族对一个繁荣、富裕、公正、平等社会的美好理想。第三,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根本宗旨的体现。民之所望,政之所向。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反映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根本宗旨。第四,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和共同富裕的概念。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
(二)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既是一项长期任务又是一项现实任务。第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促进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条件。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国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国实现了从生产力相对落后到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的历史性突破,实现了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奔向全面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明显增强,党领导人民打赢了脱贫攻坚战,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202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14万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2万美元,标志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跃上新台阶,为推进共同富裕打下了坚实基础。第二,我国已经到了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经济社会结构加快调整变化,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对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三,实现共同富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目标。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伴随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过程,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深入研究不同阶段的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目标,分阶段循序渐进。
(三)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必须完善分配制度。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要在全国人民共同奋斗把“蛋糕”做大做好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把“蛋糕”切好分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第一,完善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生产决定分配,分配反作用于生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制度,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提高。1979—202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2%,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2%,其中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快于城镇居民0.6个百分点。但分配领域不平衡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只有完善分配制度,才能进一步调动广大劳动者生产积极性、更好发挥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的作用、持续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构建合理分配格局。第二,完善分配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分配制度具有基础性和能动性。完善分配制度,有利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同时,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分配对生产、流通、消费和投资的促进作用,从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筑牢基础。第三,完善分配制度是发挥多层次分配协调配套制度作用的重要举措。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初次分配是基础,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要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再分配是保障,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要完善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机制;第三次分配是补充,是促进共同富裕的辅助方式,要建立社会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机制。三个层次分配的机制相互协调、相互配套,依法依规运行,有利于有效市场、有为政府、有爱社会相结合,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发挥好初次分配的基础性作用
(一)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人民的幸福生活是奋斗出来的,共同富裕要靠勤劳智慧来创造。要把推动高质量发展放在首位,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厚植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第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止社会阶层固化,畅通向上流动通道,促进机会公平,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增强发展能力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条件,提高全社会就业创业和创新创造能力,鼓励勤劳致富。第二,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要坚持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对易返贫人口加强监测、及早干预,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和新的致贫。开拓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等增收渠道,使更多农民勤劳致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第三,健全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要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增强欠发达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建设好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第四,强化行业发展的协调性。要加快垄断行业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平均利润率规律发挥作用。要发挥企业促进协调发展的能动性,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与金融机构增加环境、社会、治理(ESG)投资。
(二)提高居民收入和劳动报酬比重。目前,我国住户部门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约为60%,劳动者报酬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有待提高。要坚持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劳动报酬提高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构建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第一,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要通过扩大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增加劳动者收入,拓展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知识和技能密集型企业就业空间,稳定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增收,帮助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增收。第二,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要坚持多劳多得,着重增加劳动所得。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完善农民工欠薪治理长效机制。健全国有企业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和科技创新薪酬分配激励机制,改革完善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薪酬制度,落实并完善公务员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三)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目前,我国中等收入家庭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30%多,提升空间较大。要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着力提高中等收入家庭人口比重。第一,高校毕业生是有望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方面。要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做到学有专长、学有所用。第二,技术工人应成为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吸引更多劳动者加入技术工人队伍。第三,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者是创业致富的重要群体。要完善营商环境,促进稳定经营增收。第四,进城农民工是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来源。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解决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医疗、教育、社保等问题。要合理提高基层公务员和基层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待遇。
(四)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实行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知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有利于提高效率效益、推动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要健全各类生产要素由市场决定报酬的机制,拓展和创新收入分配方式。第一,拓宽财产性收入渠道。要从农村土地、金融资产入手,探索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和收益权增加中低收入群众要素收入,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有序推动农村宅基地出租、流转、抵押,探索实现已入市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向当地低收入困难群体倾斜。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丰富居民可投资金融产品,完善上市公司分红激励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支持居民合理拥有住房资产。第二,增加技术、管理和知识要素收入。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用足用好股权、期权等工具激励科研人员等核心人才。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健全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第三,构建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要积极培育数据市场并健全数据价值实现机制,科学界定数据要素权属,探索建立合理分配数据要素收益的方法制度,促进数字红利共享。
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
(一)完善税收调节机制。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也是收入分配的调节利器。第一,优化税制结构。要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提高直接税比重,增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第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要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第三,完善消费、财产等方面税收。要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探索建立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第四,完善税收征管。要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健全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提升税收监管能力。
(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能力,逐步实现人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一,完善低收入人口保障服务。要逐步健全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制度,加快缩小社会救助城乡标准差异,逐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第二,促进教育公平。要加大普惠性人力资本投入,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减轻困难家庭教育负担。第三,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要逐步缩小职工与居民、城市与农村筹资和保障待遇差距,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水平,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第四,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要坚持租购并举、因城施策,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房供给,重点解决好新市民住房问题。第五,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加强促进共同富裕舆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大转移支付。这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工具。2022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近9.8万亿元,比2021年增加约1.5万亿元,作用明显。第一,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要继续增加财政转移支付,缩小区域人均财政支出差距,逐步实现主要按常住人口进行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大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力度。第二,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要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稳定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比重。第三,强化转移支付管理。要提高转移支付项目实施的精准性,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转移支付制度化、规范化。
(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这是消除分配不公、防止两极分化的重要措施。第一,保护合法收入。要保护劳动和要素收入,保护居民财产,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并调动企业家积极性。第二,调节过高收入。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规范财富积累机制,通过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等加强对高收入的调节。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治理分配乱象,合理缩小行业收入分配差距。第三,取缔非法收入。坚决遏制权钱交易,坚决打击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财务造假、偷税漏税等获取非法收入行为。
建立健全第三次分配机制
(一)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进入21世纪,我国社会公益事业迅速起步,捐赠财物较快增长,志愿者队伍不断扩大。但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总体上仍相对滞后,社会参与不足。要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面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性,支持更多人财物投入社会公益领域。企业是我国慈善捐赠的主体,目前企业捐赠占款物捐赠总量的60%以上。要鼓励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生态治理、民生建设、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持续增加慈善捐赠。社会组织参与第三次分配具有较好条件。要积极有序发展慈善组织,动员更多社会组织从自身实际出发参与慈善捐赠。个人是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源头活水。目前我国个人捐赠占捐赠总量比重不到30%,需要提高。要增强个人公益慈善意识,采取财物捐赠、志愿服务、互助互济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益慈善活动。
(二)探索公益慈善活动有效实现形式。第一,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慈善组织模式。要加强现代慈善组织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非营利法人制度,打造慈善捐赠主平台。完善志愿者注册、服务记录、激励嘉许、保险保障、基层组织等制度,搭建好志愿者服务平台。第二,探索各类新型捐赠模式。要探究金融助力第三次分配的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利用数字网络便捷泛在的优势,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互联网慈善。第三,拓展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领域。要加大扶贫济困、教育、医疗卫生、助残助老、减灾救灾等方面慈善投入,拓展生态环保、文艺、科技等领域慈善活动,支持慈善力量更加及时充分参与重大突发事件救援。
(三)完善公益慈善事业政策法规体系和社会文化环境。第一,落实公益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予以免税。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对个人将其所得用于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所得税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全额税前扣除。建立健全慈善褒奖制度,让捐赠者获得光荣感和成就感。第二,加强慈善领域法治建设。要执行好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民法典以及社会团体登记、基金会等管理条例,推进相关立法修法工作。第三,健全慈善综合监管体系。要加强慈善组织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志愿者、捐赠方和政府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政府部门对慈善行业的监督管理。第四,创造有利于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要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守望相助的传统文化,提倡向上向善、关爱社会,引导更多个人、社团和企业自愿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秉持生态文明理念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秉持生态文明理念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朱鹮野外种群从1981年的7只增加到6000余只,藏羚羊野外种群从7万只增加到约30万只,在野外一度消失的野马、麋鹿重新建立起野外种群……这些野生动物种群的恢复,离不开这些年来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为了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表示,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与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与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实际需要相适应
“2021年云南大象北上及返回之旅,让世界看到了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成果。”岳仲明介绍,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2016年进行了修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5月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此次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评估野生动物保护法,广泛收集各方面对法律修改的意见建议,为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提供依据。
“检查中多地反映,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执法检查报告显示,存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相关法律衔接不够等问题,表明相关法律制度亟待修改完善。
对此,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科学决策。
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和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2年8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会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806位社会公众提出的12057条意见,另收到来信11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社会公众主要就规范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展演、放生等提出了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中作了体现。
修法完成后,推动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已提上日程。岳仲明表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健全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双赢。
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外来物种防控、细化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
近年来,诸如外来物种入侵、野生动物损害人身财产安全问题等新闻不时见诸媒体,引起社会关注。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修订中对这些社会热点问题也予以了积极回应。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岳仲明介绍,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谢屹表示,外来物种危害是全方位的,不仅导致本地物种灭绝、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改变、退化以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更严重危害到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才能够实现因‘放’而‘生’。”
此次修法中,还增加了“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等内容。“一些社会公众放生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放生必须尊重自然规律,做到合法有序。”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表示,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次修订中,对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的细化也成为一大看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一些地方野猪等野生动物泛滥成灾,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农牧生产。“野生动物肇事的问题根源在于野生动物活动区域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区域的空间重叠。”谢屹表示,得益于我国多年持续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持续增长,但作为关键栖息地的自然保护地因为面积既定和生态承载力有限,导致了此类问题呈现加剧态势。
此次修法对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予以细化,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
“根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秦天宝表示,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将中央财政对致害防控的补助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此诸如野猪等野生动物也被纳入其中。”
凝聚各方合力
为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提供直接法律依据
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近年来,随着公益诉讼制度在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方面作用愈发凸显,此次修法新增的公益诉讼相关条款,对满足实践发展需要和破解制度发展瓶颈是关键一步。
“此前,依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野生动物保护实际上已经‘隐含’在了公益诉讼适用的范围之内。”秦天宝表示,此次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则明确为检察机关等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这同时也有利于调动相关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唐家河保护区)是大熊猫的重要栖息地,属2019年1月挂牌成立的大熊猫国家公园岷山片区。2015年以来,四川省青川县某肉羊养殖场以及村民韩某某等长期在唐家河保护区内违法放牧,破坏了大熊猫及其伞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生态环境,尽管唐家河保护区管理处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多次向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但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2020年5月,青川县检察院主动走访县内自然保护区时发现该案件线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同时,检察机关兼顾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养殖户合法权益,推动党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养殖户退出自然保护区补偿问题,引导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利用现有资源发展乡村振兴产业中的重点项目、有偿参与国家公园管理。
“本案是中国大熊猫栖息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第一案,彰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推进国家公园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胡卫列介绍,自202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万余件,既涉及国家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也涉及动物栖息地、自然保护区,以及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和本地重要生物种群的保护等。
“如今公益诉讼条款写入野生动物保护法,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协作配合,形成公益保护合力。”胡卫列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调研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制定相关办案指引,指导各级检察机关规范办理此类公益诉讼案件。
版式设计:蔡华伟
本报记者 张 璁